授予、拒绝、保持、更新、暂停、恢复、撤销、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控制规定
1 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确保对获证客户认证注册资格的授予、拒绝、保持、更新、暂停、恢复、撤销、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等符合规定的要求。
适用于对获证客户认证注册资格的授予、拒绝、保持、更新、暂停、恢复、撤销、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的管理。
2 引用文件
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于本程序文件。
CNAS-RC02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
CNAS-CC0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
CNAS-CC11:2018《多场所组织的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
GB/T19000-2016/ISO 9000:2015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GB/T19001-2016/ISO 9001:2015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GB/T24001-2016/ISO 14001:2015 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45001-2020/ISO45001:2018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国家认监委2016年第20号公告)
GB/T 19011 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RLIC-SC《管理体系手册》
3 管理职责
3.1 审核部对不按时交纳相关费用的组织提出暂停、恢复、撤销的申请;
3.2 审核部对不按时接受现场审核的组织提出暂停、恢复、撤销的申请;
3.3 技术部/技术委员会对因审核证据未满足拟认证的管理体系标准提出暂停、恢复、撤销的申请;
3.4 技术部/技术委员会认证决定人员负责授予、拒绝、保持、更新、暂停、恢复、撤销、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的评定;
3.5技术委员会主任对上述申请和认证决定进行审核;
3.6 总经理负责各项决定的批准;
3.7 审核组长根据审核发现对授予、拒绝、保持、更新、暂停、恢复、撤销、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做出推荐性意见。
4 管理要求
在作出认证决定前,审核组应向技术部/技术委员会提供以下信息:
a)审核报告(审核报告中应明确是否达到审核目的,并作出是否授予认证的推荐性意见及附带的任何条件或评论);
b)不符合报告,适用时,还包括对客户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的意见;
c)对申请评审(9.1.2)过程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现场确认结论,包括符合性和有效性;
d)审核记录及其他相关证实性信息。
4.1 授予
初次审核或再认证审核后,受审核方应按照审核组的要求,将不符合项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有关材料寄送审核组长验证确认后交给认证机构,技术部/技术委员会在对审核报告、不符合项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基础上,作出认证决定。经技术部/技术委员会认证决定人员评定合格,技术部/技术委员会主任审核,报总经理批准,颁发证书。
4.2拒绝
初次审核或再认证审核后,受审核方未按照审核组的要求,不能将不符合项所需采取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相关材料提交给审核组,经技术部/技术委员会认证决定人员评定,技术部/技术委员会主任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做出不能通过认证的审核结论。并以书面(或邮件)形式告知申请组织并说明其未通过认证的原因。
4.3 保持(适用于监督审核)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获证组织按WLX的通知,接受监督审核,及时交纳监督审核费用,确保体系运行有效,产品/服务质量符合规定要求,无重大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食品安全事故或顾客投诉,正确使用认证证书的情况下,经监督审核评定合格后,技术部/技术委员会主任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将审核报告和防伪标识一并寄给获证组织,有变化时换发认证证书,作为继续保持认证注册资格的书面通知。
4.4 扩大/缩小认证范围
4.4.1 获证组织要求扩大认证范围时,应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公司将结合年度监督审核或针对扩项安排特殊审核,经审核评定合格后,批准换发认证证书;
4.4.2 获证单位要求缩小认证范围时,应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公司将结合年度监督审核或另行安排审核,经审核评定合格后,批准换发认证证书;
4.4.3 若审核委托书无某个认证范围,获证客户临时要求或审核组现场发现需扩大/缩小某一认证范围时,审核组长应通知审核部,或由获证客户向市场部提出申请,市场部进行合同评审并由审核部重新策划审核方案,将修改后的审核委托书及时发送给审核组长和受审核组织,方可进行认证范围扩大/缩小后的认证审核活动。
4.4.4如果客户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解决造成暂停的问题,应撤销或缩小其认证范围。
4.4.5如果客户在认证范围的某些部分持续地或严重地不满足认证要求,应缩小其相应认证范围,以排除不满足要求的部分,认证范围的缩小应与认证标准的要求一致。
4.5 暂停或撤销
4.5.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5日内容暂停获证组织的认证注册资格:
1)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2)在监督审核或特殊审核时发现不符合项或其他重要问题,经跟踪审核验证不符合项未在预定时间内有效纠正的。管理体系持续地或严重地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的要求;
3)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
4)获证组织体系发生重大变更无法正常运行的;
5)获证组织发生重大事故或有重大顾客投诉的;
6)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
7)获证企业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8)在行政监管中发现企业体系运行存在问题,需要暂停证书进行整改的;
9)主动请求暂停及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况。
认证证书暂停期不应超过3个月,但遇企业因迁址、季节性产品、自然灾害及其它特殊原因时,暂停期可以延长至6个月。属于上述第4.5.1 8)项情形的,暂停期可至行政许可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
4.5.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5日内撤销获证单位的认证注册资格:
a)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QMS认证规则);
b)拒绝配合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的(QMS认证规则);
c)出现重大的产品和服务等质量、环境、安全或食品安全事故,经执法监管部门确认是获证组织违规造成的(QMS认证规则);
d)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QMS认证规则);
e)暂停认证证书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的(包括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已经过期失效但申请未获批准)(QMS认证规则);
f)没有运行申请认证的管理体系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QMS认证规则);
g)不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或者认证机构已要求其纠正但超过2个月仍未纠正的(QMS认证规则);
h)其他应当撤销认证证书的(QMS认证规则);
i)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列入质量信用严重失信企业名单(QMS认证规则);
j)拒绝接受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QMS认证规则);
k)审核未通过;
l)因换发新证而撤销旧证;
m)组织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n)组织主动放弃认证。
对获证组织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在证书变更生效日期24小时内由技术部/技术委员会将相关信息上报到主管单位的统一上报平台,同时在公司网站公布相关信息。
技术部/技术委员会对获证组织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均应在五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公司应正确说明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认证被暂停、撤销的原因。
公司与获证组织在认证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获证组织接到暂停或撤销认证的通知时,立即停止或更改使用无效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暂停认证证书通知书中应明确暂停的起止日期,明确规定在暂停期间获证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识或引用认证信息。
撤销认证证书后,公司应收回撤销的认证证书;若无法收回,应及时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4.6 注销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将注销获证单位的注册资格:
4.6.1 由于认证规则发生变更, 证书持有者不愿或不能确保符合新的认证规则的;
4.6.2 获证组织主动提出注销的。
4.7 恢复
对获证组织恢复认证证书的,在证书变更生效日期2日内将相关信息上报到主管单位的统一上报平台。
4.7.1 获证组织在暂停期间解决了造成暂停的问题,公司以书面形式恢复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4.7.2认证证书的恢复,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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